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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5 上城区 收藏
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杭州市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4〕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各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不适用本办法。

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各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

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二)属于违法建筑;

(三)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四)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非经营性房产转为经营性房产,按照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即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第六条  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同时,原则上应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房产产权属于行政单位的,该行政单位为出租主体,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房产产权属于事业单位的,该事业单位为出租主体,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第七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不超过5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超过5年的,出租方须提供区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由区财政局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当对拟出租的房产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第十条  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出租方须提供区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由区财政局办理。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经审批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

(一)出租给区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底价;

(二)出租给区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三)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四)涉及社会公益事业、产业培育等其他经审批可以进行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一)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地理位置、权属情况、房产性质、实物现状、出租理由、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租金评估价等);

(二)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

(三)房产出租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产。对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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