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上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上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上城区财政局或委托相关部门(含机构、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上一条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对外出资,持有国有股权比例超过50%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本制度所称企业所属企业是指所属各级子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其监管模式分为由区财政局直接监管和委托部门监管两类,分别由区财政和相关部门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重大事项
第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分为区政府审批事项、区财政局审批事项、委托监管部门审批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企业重大事项监管采用权限管理、逐级审批、备案的方式。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区政府审批事项:
1.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
2.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发行债券、上市及上市后管理事项;
3.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涉及房产、土地等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财产转让事项;
5.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6.企业委派或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7.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
8.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其他确需区政府审批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区财政局审批事项:
1.企业所属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
2.企业所属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但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需进行产权(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除外。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涉及房产、土地等价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重大财产转让事项;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5.企业及其所属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出借行为;
6.企业单次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不包括区委、区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捐赠和赞助);
7.财政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
8.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
9.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0.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年金方案;
11.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为委托监管部门审批事项:
1.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变更;
2.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办法;
3.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4.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