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着力“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活市场”、“建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到2020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广大残疾人生活更加美好殷实,实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二、着力“兜底线”,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其残疾人初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下、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低保、残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落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的规定,落实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落实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个人承担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的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或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区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分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其他家庭的残疾人三类,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予以100%、80%、60%的补助。
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上城区常住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上城区常住户籍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他参加职工医保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巩固和深化我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成果,确保残疾人合理的理赔和诉求得到应有的落实。推进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为各类残疾人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4万元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享受时限为三年。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给予每人1.2万元的人工耳蜗手术补贴;对肢体残疾儿童给予每人1.2万元的肢体矫治手术补贴、6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以及术后矫形器装配补贴。对贫困家庭的7—1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手术基本材料费50%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着力“补短板”,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杭州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区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1-2名残疾人就业;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2名的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