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各镇(街道)社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规范各镇、街道综合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17年6月7日
青浦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在全区进一步营造“难有所帮、贫有所扶”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区社区综合帮扶资源,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社区,促进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根据《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上海市帮扶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区民政局、区亲民爱心服务社关于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现修订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办法。
一、 工作原则
社区综合帮扶主要针对本区困难群众在政府各项救助政策覆盖后仍有特殊困难的,甚至影响基本生活的社(辖)区困难群众、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性、救急性、特定性的综合帮扶。全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社团运作、依托社区、综合帮扶”的工作原则,要坚持“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帮扶宗旨,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有效整合各种帮扶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互助共济精神,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社(辖)区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途径,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缓解社(辖)区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为社会特殊群体提供应急性、临时性困难帮扶,营造和谐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促进社(辖)区稳定。
二、 运作机制
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接受市民政局的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
区民政局是本区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监督。上海青浦区亲民爱心服务社接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并强化对本区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本镇、街道内的社区综合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镇、街道层面筹措、建立本镇、街道内的社区综合帮扶资金,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大力支持开展帮扶工作,落实有关帮扶措施。具体帮扶事务应委托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活动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或者社区义工、志愿者协助操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熟悉社(辖)区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困难情况,帮助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协助镇、街道民政部门积极推动社区综合帮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社区综合帮扶工作中,镇、街道民政部门和综合帮扶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和分工,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按照区民政局的指导和镇、街道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的《社区综合帮扶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做到“事有人负”,规范做好社区综合帮扶资金的管理、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其他具体帮扶工作等。
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要积极协助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开展帮扶工作,如帮扶对象属救助所日常管理的低保、低收入、因病支出型家庭、重残无业等民政救济对象,救助所要及时提供帮扶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 帮扶范围与对象
各镇、街道社区综合帮扶服务机构要根据不同困难群体存在的不同困难情况,分别开展“个案帮扶”、“项目帮扶”及“特定帮扶”。个案帮扶强调的是“一人一方案”;项目帮扶则针对部分社区居民、辖区村民中具有较强时间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制定项目帮扶计划;特定帮扶对特发事件、天灾人祸发生特殊困难的村(居)民进行特定的帮扶。具体可参考如下几类情况:
(一) 个案帮扶
1. 因病帮扶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或政策边缘的其他困难家庭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种医保、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保险公司等进行的减免、报销、救助、帮困或理赔后仍不能缓解其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可给予帮扶。帮扶对象如患白血病或发生器官移植的,帮扶比例和全年累计帮扶总额建议适当提高。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医疗费用是指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负、自费费用,各镇、街道综合帮扶服务机构可根据各自筹措资金的情况适当放宽医疗费用限定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不予帮扶:
(1)营养类、保健类、整容类、矫形类的自费医疗费;
(2)康复医疗器材;
(3)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突发事件帮扶
是指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无业人员所在家庭或政策边缘的其他困难家庭发生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后,经各方赔偿、报销、救助后,按剩余经济损失给予一次性、过渡性的帮扶。交通事故致伤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火灾造成的损失,须有公安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调查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书面材料。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不列入本区综合帮扶范围,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4]91号)中的规定执行。因意外骨折发生的费用,帮扶标准参照因病帮扶办法。
3. 其他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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