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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本区各类企业、机构、相关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开展各类低碳创建等,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扶持方式
1、鼓励产业节能,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开展节能产品研发并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2、鼓励建筑节能,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在我区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经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前期诊断费用资助;根据项目节能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
5、鼓励低碳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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