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
普府规范〔2019〕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已经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公众参与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区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五条(实施单位)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参与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社会公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选择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
第七条(参与对象)
除公示方式以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参与对象。
受决策事项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应当纳入参与对象范围。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区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公示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决策事项相关资料。
除区政府门户网站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进行公示,或者在相关利益群体集中地区公布纸质公示。
第十条(公示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公示后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普陀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putuoqu/2021/0531/144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