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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对参加养老护理培训人员实施津贴补贴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沪人社职〔2016〕148号),现将《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对参加养老护理培训人员实施补贴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黄浦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
对参加养老护理培训人员实施津贴补贴的操作办法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建设一支技能匹配的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专项)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4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16〕148号),对在本区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培训给予津贴补贴,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实施范围
1、补贴对象
60周岁(含)以下,经区相关委办局认定的在本区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或护理站等单位组织从事养老护理的从业人员。
2、补贴项目
对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健康照护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包括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的人员实施津贴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岗位、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培训,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或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技能竞赛申报条件:具体见年度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文件。
三、身份审核
1、身份确认:由相关委办局委托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或护理站所等单位组织集体报名,并出具经相关委办局认定的人员身份证明。
2、对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重复参加同项目同等级(及以下等级)培训的人员不享受补贴。
四、培训实施
1、培训人员确定后,由相关委办局委托具有项目补贴资质的本区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并签订委托协议。
2、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学员签订补贴协议,做好网络化管理和教学管理工作。
3、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或岗位培训教案实施教学;培训结束后,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参加市鉴定中心的统一考试。岗位培训由相关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组织考试。
4、督导评估机构对每个班级实施督导评估,并作为培训补贴和津贴补贴的依据。
5、开展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项目的培训必须到指定的临床实习机构施训,施训前应与临床施训机构签订相关协议(详情见《关于做好2016年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补贴标准
对鉴定合格且到课率达到80%以上的学员给予在培训期间误工费、交通费等津贴补贴。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天数(8课时为一天)计算,补贴标准为100元/天。
津贴补贴由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统筹资金中支付。津贴补贴今后视情况,经联合审核后,适时作出调整。
六、补贴申请
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六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提供学员相关信息,街道居家养老中心、养老机构或护理站所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培训协议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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