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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虹口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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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8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积极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动金融要素集聚,提升金融服务业能级,推进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三、扶持方法

(一)鼓励金融服务业企业落户。

金融服务业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主要从事证券、信托、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保险经纪、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其他类金融业务的企业。

对新引进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参照管理基金规模核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外省市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分公司比照执行)、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金融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保险经纪、信托服务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认定,参照其核心业务所属金融业态,给予一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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