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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虹口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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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6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项目建设,推进污染减排治理,促进低碳发展,提高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管理水平。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匹配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水上运输企业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船舶,降低企业能耗消费总量的,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企业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分期拨付。(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二)推广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给予800元/吨标准煤和10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三)深化建筑节能。

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1.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匹配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2.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

3.对实施用电分项计量或用水分项计量的既有公共建筑,按照2500元/计量回路或数字水表,经认定,对投资主体给予补贴。对实施燃气、外供热源、外供冷源、可再生能源能耗计量的既有公共建筑,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重点用能既有公共建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用电或用水分项计量项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管委、区发改委)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建管委)

(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

支持本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特别是机关办公、科教文卫体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公共机构,经认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具体可参照《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17号)实施。(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公共机构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污染物减排项目,且财政未安排资金预算的,经认定,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企业、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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