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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
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本区户籍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现就2018-2021年本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新录用驻崇现役军人家属、失无业3个月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市就业困难人员只享受市级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经认定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的农业、养老(含医养结合)、科技、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用人单位以及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除外),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对列入产业负面清单的,对环保不达标或在环保执法中被责令停业、关闭的,不予补贴。对同一劳动力,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与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鼓励本区就业困难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实现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跨区就业补贴,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本区城镇户籍劳动力符合规定的,参照享受。
(四)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补贴
企业未实行上、下班车辆接送的,给予劳动者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企业未安排住宿的,给予劳动者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分别累计不超过36个月。通过劳务公司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从事一线岗位工作的,可参照跨区就业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五)特定人群就业补贴
1.出租车驾驶员补贴。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区户籍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满1年之后,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本区户籍劳动力在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经申请并已入住公租房,在从业期间给予租住公租房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套房每月15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本区户籍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及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用人单位除外)实现新增就业,在就业期间给予就业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凡经认定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在就业期间按月享受市专项就业补贴,并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项目推动就业
(六)扶持建立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
经认定的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安置相应人员5人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常运行满1年,给予每个基地运营费补贴5—10万元。
(七)鼓励乡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鼓励各乡镇争先创优,对被评为市星级、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可用于创建工作支出和乡镇促进就业资金补充。
四、鼓励自主创业
(八)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本区户籍劳动力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下同),录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000元。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大学生或驻崇军人随军家属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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