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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崇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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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328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积极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崇明分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八条(就业培训)

(一)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贴,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和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四)就业阶段人员实现跨区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第九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36个月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3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36个月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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