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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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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323




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人员分类

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二、管理部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

(二)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宝山分中心按职责范围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街镇(园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下同)。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征地单位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二)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以下简称“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下同)不满15年,灵活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个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单位就业延长缴费的,给予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5年后仍不满15年需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以上补贴至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三)就业阶段人员到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自愿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返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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