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宝山区 > 正文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档案利用办法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朗读
 

宝规土[2016]117

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档案利用办法

局属各部门:

为加强档案的利用管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地保护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规划土地管理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档案利用手续

(一)本局内部利用

1、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档案材料,须填写《查阅登记本》,并注明查阅内容,利用目的。跨部门利用档案,必要时还需经档案形成部门同意。

2、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原件,应经审批同意并办理借出登记手续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超过时间需办理续借手续,不得转借。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

1、查阅城建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身份证;竣工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城市建设档案移交接收单》;土地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和用地批文等材料,并办理查档登记手续。

2、利用本局其它业务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必要时需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

3、利用本局档案,只准查阅,不得擅自抄录、复印(包括翻印和拍照),不得外借。如确需摘抄,复印的,需办理登记手续,在档案中心工作人员对摘抄的档案内容进行校对、核实无误后方可带走。

二、   档案资料的保密和使用

1、经批准查阅档案的,只准在档案中心内查阅,不得带出。

2、借出的档案材料不得转借,不得泄密,不得拆卷。档案归还时要清点登记,经档案中心核对无误后收回。

3、档案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档案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借阅文件名称、归档编号、借阅人、借阅时间、利用用途及联系方法等内容。

4、借阅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擅自翻阅、抄录和复印、拍照文件资料。要爱护所借阅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严禁在查阅档案时抽烟、吃东西。

5、利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拆卷等行为。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等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宝山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baoshanqu/2021/0531/14502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