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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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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715


宝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券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出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政府债券原则上用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管理原则)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从计划安排、项目决策到建设管理等各方面,都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资金保障力度等因素,并严格遵循项目建设相关要求:

(一)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服务国家和本市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应当与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四)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代理建设制度、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工程投资(财务)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审计制度、后评价制度、监管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  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实施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的统筹协调和全面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提升行政职能效率:

(一)区发展改革委是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储备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概算审查)等相关审批;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对接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区规划资源局牵头协调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三)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协调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办理;负责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四)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各类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管理和监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和会计制度;审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委派投资(财务)监理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的监管;

(五)区审计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集中管理,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业务管理;

(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意见,参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评估;

(七)区信息委负责区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和专业评审,各类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息化配套建设的技术审核;

(八)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抓好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对投资控制负领导责任,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实施监督;督促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申报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归集和解缴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上级部门补贴金等;参与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九)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阶段性施工结算和竣工结算;及时提供工程结算及工程造价审计资料;协助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项目决策)  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研判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重大项目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审议、决策,作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额度。

第八条(分类审批)  按照土地获得方式、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区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等三类,实行差别化管理,进行分类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对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领域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研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议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请示(函)公文;

(二)项目建议书报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深度达到相关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及其相关附件、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函)公文;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加盖工程咨询师执业章);

(三)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四)既有房建类项目: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  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建设方案。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专项资金,评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批)  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类线性(非独立占地)项目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市政交通类线性项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概算审核,由区建设管理委在初步设计阶段一并审批。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一)区级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

(二)区级财力部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5%及以上的,或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级财力投资;

(三)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程序)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出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投资调整审批表,并根据投资调整额度和比例,分别按以下程序报区政府审议、决策:

(一)项目投资调整500万元及以上或调整比例超过10%及以上,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二)项目投资调整200万元及以上或调整比例超过5%及以上,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政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决策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三)项目投资调整200万元以下或调整比例5%以下,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将调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由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第三章    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计划编制依据)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储备计划编制)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不经储备和论证,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动态管理,原则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可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具体按照项目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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