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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 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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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

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87月30日

 

 

 

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

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精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民合作社等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养〔201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切实做好本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工作,吸引更多本区中青年专业人才到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自主参保、缴费共担、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就业人员自愿以集体参保方式按规定缴纳职保的费用,区、镇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区农委认定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的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区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按月缴费参加职保的。

三、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按照《通知》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集体)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参照职保企业参保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算基数,参照职保企业参保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确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区、镇财政及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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