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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
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两区一体化”升级版发展目标,不断深化“质量强区”建设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质量领域的政府激励体系,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培育质量标杆,落实质量提升,推进质量发展,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宝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设“宝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宝山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宝山区质量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三个类别,其中“区长质量奖”是宝山区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荣誉。
“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均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创新奖”为组织奖,主要授予在实践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某些方面有突出成效或在质量管理方面有创新成果的组织。
第三条 (评奖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宝山区登记、注册,开展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各类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宝山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宝山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四条 (评审原则)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周期)
区政府质量奖每1-2年评选一次,具体以当年工作安排为准。
第六条 (培育孵化)
加大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培育力度。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政府公益孵化,包括企业、园区、社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各类组织。
第七条 (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1个,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2个,创新奖获奖组织5个。所有奖项均可空缺。
第八条 (评审费用)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管理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市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区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并通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推荐名单;
(四)提请区政府表彰获奖组织及个人等。
第十条 (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方案;
(二)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修订内容;
(三)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组织区政府质量奖的孵化活动,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并对其孵化过程进行监督;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九)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次选聘不超过七名评审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拟定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自动解散。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 (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相关委办局负责主管条线、各街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区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及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创新奖组织需要有独特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可复制、可推广,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三年来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对地区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贡献率处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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