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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实施方案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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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月府〔2017〕98号

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实施方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镇征地项目落实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宝府[2017]27号)、《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7]26)《关于本区被征地人员征地保障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宝人社[2017]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月浦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组织机构

成立征地落实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镇长  王建

副组长:副镇长  赵晖、副镇长  刘雁

成员单位:经发办、村建办、事业办、信访办、受理中心、规土所、各派出所、被征收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征地项目,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实施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樊敏燕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村建办、受理中心、规土所、各派出所以及涉征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公告、被征地人员的产生、新征地项目的上报核实、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户籍“农转非”等具体工作。

二、落实征地项目社会保障前期工作职责分工

(一)征用地单位携带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文向镇政府提出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预申请。对征地批文时间超过两年的,需由镇村建办提供征地包干协议。

(二)由镇规土所根据土地批文核定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会同被征收单位共同核实后确认),并盖章确认。

(三)镇受理中心在收到征地批文后,根据镇规土所、公安派出所提供的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地单位范围内现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农业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核实,按土劳比制定《被征地人员人数确认表》,由镇规土所、被征收单位、镇受理中心盖章确认。

(四)由被征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供被征地前被征收单位范围内现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农业人数,并确认盖章。

(五)被征收单位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体土地及常住户籍农业人数的核对工作。及时提供丧劳、服刑、服兵役人员、工龄认定人员等信息交至镇受理中心。

(六)镇受理中心根据出劳情况预测征地项目落实保障资金,将预测所需资金情况告知征地单位,以便及时筹措资金。

(七)由镇信访办牵头及时排摸被征地单位可能涉及到的信访问题,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拟定方案的内容

1、镇受理中心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规定,负责拟定被征地人员落实保障方案。

2、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情况、责任单位、出劳人数对象、落实就业和保障方式、安置补助费、户籍“农转非”等情况。

张贴公告的要求

1、落实保障方案拟定后由村建办配合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确定落实保障方案与征地补偿方案同时公告时间。

2、被征收单位配合职能部门落实保障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村务栏中予以公告,并拍照备案。

3、公告期满(不少于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将落实保障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如有异议、或内容发生调整的,需再次公告。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政策宣传

由镇受理中心会同被征收单位确定征地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会议时间,向被征地人员发放落实保障宣传材料,并通过会议向每个被征地人员宣传落实征地社会保障政策,接受来电、来访政策咨询,使被征地人员充分了解政策。

五、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由镇民政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被征收单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村队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其中村民会议(代表)或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应重新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书》,一式三份,报镇政府一份,受理中心、村委会各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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