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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宝山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家及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我们修订了《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山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

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及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3800万元。

第三条 适用对象

1、人才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入选中央、市、区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扶持和资助的人才。

2、人才专项资金适用对象所在单位应为宝山区行政机关、法人登记在宝山的事业单位,或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宝山的企业。

3、对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扶持并有文件规定要求给予资助奖励、配套扶持的,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各类优秀人才的资助和扶持。

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人才的配套资助、奖励等。

对我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青年尖子给予工作扶持经费,并在学习培训、科技研发、技术攻关、管理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健康保健等方面,按有关规定提供资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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