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县建委,各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
根据沪府〔1996〕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拟订的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及本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未作调整规定的,参照沪房地发〔1995〕76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1985年底前竣工、由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租住的侨汇商品住房的出售前,出售单位应向市房改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
(1)侨汇商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2)侨汇商品住房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的法人证明材料;
(4)按要求填写的《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勘丈面积认定登记表》及《系统公有住房可售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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