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石化地区卫生局、文教局,各有关局:
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托儿所、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要求,制定《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
附件一: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保健室设备标准(略)
附件三: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略)
附件四: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略)
附件五: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
附件六: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略)
附件1
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母婴保健法》,并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常规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落实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 各类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观察室。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并符合《隔离室设备标准及要求》。(见附件三)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收托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全日制托儿所收托儿童75名以下,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75-l00名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以后增加50名儿童增设兼职保健人员l名,l00名儿童增设专职保健人员1名。
(二)寄宿制托儿所(包括寄宿班)收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夜间值班须有医务人员)
(三)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四)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达到中级保健员以上,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可。
(五)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保健人员。
第八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儿童保健
工作常规》和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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