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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44号],经研究,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
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加工品及粮食复制品、豆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粮食复制品,包括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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