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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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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

  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备案、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沪工商登(95)第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95)商字第2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备案受理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地局、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应到市房地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内资企业),应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住所”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房产处(以下简称区、县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备案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份。

  2、下列备案文件一套: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外资企业附外资委批准证书);

  (2)企业章程(外资企业附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的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个人资料;

  (5)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6)其他有关文件。备案材料应装订成册。

  二、备案审查

  备案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可以是正本,也可以是影印件。加盖印章的,印章应清晰可辨。印章模糊不清的,须提交原件验证(原件验证认可后归还。)

  (二)企业填写的《备案表》有关内容与其提交的备案文件相一致。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聘任书、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书等。个人资料指个人简历材料及身份证影印件;

  2、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均需由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调令等文件加以证明,其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除需具有高级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任职文件。

  3、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由备案受理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管理需要自行确定。

  (三)项目公司的认定。凡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注明“受让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为项目公司。

  三、核发证书

  企业备案与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同步进行,在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得到认定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实施。?

  (一)暂定资质等级标准?暂定资质等级二级企业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有职称的管理人员15人以上(含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暂定资质等级三级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不少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外资企业按美元计);

  2、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

  (二)暂定资质等级初审?区、县局在收到申请备案内资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和填妥的《备案表》后,十天内应按暂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初审意见,在《备案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该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备,拟发暂定×级资质等级证书”字样,盖上局章,报市局核定。上级的核定材料应包括“核发暂定资质等级证书签报”、两份《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

  (三)暂定资质等级的核定市局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十天内作出核定意见。核定意见作出后,通知(不另行文)初审单位,并将一份签署核定意见的《备案表》、一套企业提交的文件退还初审单位建档。(外资企业向市局提交一套备案材料后由市局作出审定意见)。

  (四)暂定资质等级证书颁发区、县局接到市局核定意见通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用印刷体核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副本;

  (1)证书由区(县)局自行编号例:沪房地(黄浦)第××号

  (2)公司名称:一律冠以公司全称

  (3)公司类别:“综合”或“项目”

  (4)资质等级:暂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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