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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为了适应新的工商税制的要求,加强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四,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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