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补充关于调整租金后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解答的口径
各区房地局、吴淞、闵行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科,吴淞、闵行房产经营公司:
一九七六年八月五日市房地局曾发了沪房(76)第150号文《关于调整租金后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的解答》,各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统一口径,现经研究作如下补充:
一、已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标》)计租的房屋,经过修理、改善,计租条件发生变化,不论条件提高或降低,均按《暂标》相应调整。
二、仍属原租计租(指低于《暂标》,下同)的房屋,经过修理、改善提高了计租条件,可按《暂标》测出修理改善、前后的租金差额,并将差额计入原租进行调整,经过修理降低了计租条件,可先按《暂标》测出租金,新测的租金低于原租的,即调整按《暂标》计租,如高于原租,仍暂按原租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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