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各有关医疗机构及有关企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医 疗 保 险 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六日
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 目标和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明确医疗机构的性质,深化医疗机构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以宏观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最终达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全行业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坚持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占主体和主导地位;三是坚持政府核定和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按照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和服务任务整体划分,并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是坚持积极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与医疗秩序的稳定有序。
二、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不用于经济回报,而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培养人才与开展医学研究。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
(一)界定范围
1、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内部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部分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对社会开放的部队医院可参照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少量非基本医疗服务,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形式。其中符合条件开展特需病房的,床位数原则上在医院原核定床位总数内调整,一般不超过医院核定床位总数的10%,对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平均住院天数低的医疗机构,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增设不超过核定床位总数10%的特需床位。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现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独立经济核算。
(二)财政、税收、价格和财务会计制度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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