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44号),我们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是指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间、卫生间和房间的新式里弄住房。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及公寓住房面积的测定和分摊,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层次增减率为100%。公寓按主卧所在层次计层次增减率。
四、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独用成套公寓住房的维修基金,按下述规定缴付: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装有电梯 | 未装电梯 | ||
出售人 | 购房人 | 出售人 | 购房人 | |
钢混 | 215.6 | 27.0 | 107.8 | 27.0 |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 172.6 | 21.6 | 86.3 | 21.6 |
同时,出售人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装有电梯的公寓住房,出售人还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
(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的出售人和购房人,按上述(一)中未装有电梯的混合结构和砖木结构公寓住房的标准,缴付住房维修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五、承租户在申请购房时,其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以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也可作为购房人,并可作为使用工龄人、职级人。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分为上限价和下限价。在按规定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外,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实行下限价,即:Ⅰ、Ⅱ级地段为328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Ⅲ、Ⅳ级地段为234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Ⅴ、Ⅵ级地段为14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再超过的面积,实行上限价,即按原规定执行。
在1999年11月30前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市场价;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执行《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市场价。
七、职工采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20%的付款折扣,是指自1999年12月1日起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对象;在此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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