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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国有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对各分局按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17号文规定认定的粮食购销企业,应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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