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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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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税明电〔1999〕1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本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指随文附发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油购销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且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粮食收购和储存计划。

(2)企业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分行或该行下属支行开具帐户。

(3)企业收购或销售所收储的粮食,享受财政部门对粮食的财政补贴。

2.各分局应对名单中所分管的企业按照财税字(工999)19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上述三条标准逐户进行审核,并认定其免税资格。如发现名单中的企业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免征增值税,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

3.对粮食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粮食,不论销售对象,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财税字〔1999〕198号第三条所称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本市有上海油脂公司等1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承担储备食用植物油的任务。因此,对这些企业根据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按规定的数量、质量、价格进行销售,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企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将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的批文及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实际销售情况等资料一并提供给主管税务分局,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5.上述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食的具体范围为: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谷子、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芝麻、花生果、花生仁)、大米(含粳米、籼米、元米、碎米),鲜山芋、山芋干大豆加工品(含豆片、豆粉、豆饼)、面粉、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面皮、烧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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