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长期生活国外,对国内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有一个认识和适应过程,特对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的;
(三)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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