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各局属医院: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本市临床医学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临床医疗成果不断涌现。医疗成果档案是医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宝贵的医学资源。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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