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切实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用药若干规定》和处方药品外配服务的有关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的外配服务。对不符合外配处方要求和《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外配处方应予退回,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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