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应严格掌握有关标准,做好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工作。
二、在卫生部《批复》下发之前已设置、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个体诊所,请各区县卫生局在本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进行清理整顿。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3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