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病诊断单位、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急性职业病应急处置的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已有《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基础上,现将本市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急性职业中毒的现场调查
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分工合作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控制、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检测、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等工作。联合调查组在初步完成现场调查后,应当填写《上海市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一),并按照《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程序要求及时报出;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签字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
二、急性职业病的救治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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