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本市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大部分医务人员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本市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及培训的医疗机构是本市全日制大学附属的三级医院,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直接向上述医疗机构提出实习或培训申请。
本市各有关大学应及时汇总附属医疗机构接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实习的人员情况,并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附件:
1.《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学历)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申请实习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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