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一、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卫生院转制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诊疗科目可暂保留“一级大科”作为过渡,但要逐步向以上科室设置方向发展。
四、冠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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