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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布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有关退(免)税的统计要求,各分局应按以下方式组织申报,并进行受理、审核和审批。
(一)对外贸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按不同年度确定相关所属期与批次分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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