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范本市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本市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已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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