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本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数据采集时需要补采集2005年1至6月份识别代码清单。
2.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都可以在开票软件中自动生成。
4.企业对上报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等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并与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三、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7月1日前,结合国税发〔2005〕79号文件,将上述第二条中本市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宣传告知到相关纳税人。
2.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销售收入进行票表比对。
3.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发票号码”栏统计发票份数,并与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一起与增值税申报表“应税货物”栏“其他开具普通发票”项下“发票份数”和“销售额”进行比对。
4.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月审核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将《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核对。
5.每月7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上报上月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等信息。
6.所管辖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在每月8日前,通过FTP://78.20.16.1/PUBLIC2005/流转税处上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变化对照表》。
7.每月18日前,通过市局FTP网络接收经市局比对和清分后异常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信息)信息。
实施比对和稽核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漏报、误报和误填等原因产生的问题,应退回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要求其按规定重新申报。
2.对比对不一致的,应按照增值税“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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