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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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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自2004年3月30日实施以来,在“信息公开、规范交易、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出现了随意开价或拒售商品房、网下签订预订合同和订立虚假合同炒卖期房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沪府发[2004]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必须按规定以楼幢为单位提供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即网上公示的参考价),同时公布该参考价格的浮动幅度。预(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公示的参考价和价格浮动幅度为依据,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以市场形成价格为导向,以真实交易为依据,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以楼盘(幢)为单位公布已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实际成交均价。


二、预订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在网上签订定金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由市交易中心按规定将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的“可售”标识(绿色)变为“已预定”标识(粉红色)。


开发企业违反《办法》拒售在网上操作系统楼盘表内标有“可售”标识(绿色)的商品房的,经查实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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