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市卫生局第1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44号)从2005年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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