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本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健机构拟申请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或组织“妇科普查队”在本机构以外地点进行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的,应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方式之一,纳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服务方式登记事项。
二、拟申请组织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以下机构、人员要求:
(一)申请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是经执业登记在诊疗科目中同时设置有妇产科、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超声诊断专业)、外科(乳腺外科专业)的其他医院。
(二)凡组织“妇科普查队”的,其“妇科普查队”应至少配备6名以上在本机构执业的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具体为妇产科医师2名以上、外科(乳腺)医师1名、病理(宫颈涂片)人员1名以上、检验人员1名以上、统计管理人员1名。所配备人员中应有1名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资历的妇产科医师负责筛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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