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
《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第十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礼金、物品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
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单位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第四条 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者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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