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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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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



为贯彻实施《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 637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



为贯彻实施《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 637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范围



(一)公房出租人(代理人)从2008年2月5日起停止发放原《租用公房凭证》(以下简称蓝卡),之后发放的蓝卡一律无效,应按照沪房地资[2007]637号文件的规定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以下简称红证)。公房出租人(代理人)在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办理蓝卡的,应及时向承租人更换红证。



(二)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暂不换发、补发红证。



(三)已批准实施成套率改造的房屋,经成套改建竣工验收,出租人(代理人)办理产业变更、租金测估等手续后,应换发红证。



(四)租赁户名符合变更条件的,出租人(代理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并发放红证。



(五)物业公司或出租人(代理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公房非改居并已发放蓝卡的,应取得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换发红证,若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换发红证。



(六)落政代为经租的房屋,产权已明确还给原产权人的,不再办理红证。



(七)落政代为经租的私房业主同意由国家作价收购的,物业公司凭区落政办有关私房业主同意作价收购的批复,将原落政代为经租房产(含部位)变更为公房的,应换发红证。



(八)鸳鸯房不属于换发范围。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流程



公房承租人将蓝卡和公房承租人的身份证件递交至所属物业公司的一门式受理窗口,物业公司受理后应出具收证收据。公房承租人从递交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公房承租人身份证件和收证收据到原受理窗口,领取红证。






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信息记载



(一)出租人(代理人)主体的信息记载



1、已授权的直管公房,出租人(代理人)为各区房地集团;未授权的直管公房(特指: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奉贤区、南汇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出租人(代理人)为各区县房地局。



2、市局收回的原授权花园住宅、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等和代管产等非国有房产,出租人(代理人)为上海市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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