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南汇区税务局《关于对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实行区域性出租汽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南税[2007]7号),反映2006年注册成立的上海益流客运有限公司已获批准从事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要求对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状况,经研究,对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营业税征收规定调整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的企业,仍实行营业税核定营业额征税办法。核定营业额按承包方式(不区分车型)统一调整为:单人承包,4500元/月、辆;双人承包,5500元/月、辆。
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企业月计税营业额=∑(单车核定营业额×当月在册承包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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