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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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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地集团:



为了切实规范国有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强化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清理工作的意见》(沪府[2007] 58号)的精神,作为具体实施授权清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全市将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租用公房凭证》是保障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房地产部门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依据。新的《租用公房凭证》采用条形码防伪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换发后更有利于房屋租赁的动态管理和保障公房承租人合法权益。






二、方案实施的时间节点



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分为:



(1)前期准备(在10月26日前完成)



(2)信息采集和校对(10月26日开始, 11月25日基本完成)



(3)集中换发(10月30日开始,12月中旬基本完成)






三、换发工作的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房地局、房地集团要高度重视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换发工作按期完成。



2、加强协同配合。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中要与各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取得派出所、居委会的支持。



3、保质保量地完成换发工作。发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核发凭证,物业公司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应当认真完成凭证信息的核对工作,做到凭证内容与帐册记载、公房数据一致。



本次换发的相关业务按照《关于换发租用公房凭证的实施细则》(附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换发租用公房凭证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开展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实现200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现就换发租用公房凭证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换发范围



1、本次凭证换发范围是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的居住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代管产、代经产和宗教产等非国有房产参照执行。



2、出现以下情况可暂缓换发或不发:



(1)已列入拆迁范围并发放拆迁许可证的;



(2)已批准实施成套率改造的;



(3)承租人死亡,尚未统一确定新承租人的;



(4)承租人出国保留公房,且无委托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发证的。






二、实施步骤



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分前期准备、信息采集和校对、集中换发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工作准备。区房地局、各房地集团组建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小组(与房屋清查小组合并),并及时布置落实工作,做好思想准备,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落实负责人员,开展动员工作。



2、宣传发动。由市局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换发凭证意义和具体要求,使承租人主动配合租用公房凭证换发工作。同时物业公司要在市局通过各大媒体发布公告后,进一步加强对承租人的宣传力度,在小区门口、门洞、一门式窗口、小区接待室等处张贴公告,告知承租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地点、时间和受理电话,通知承租人携带原租赁凭证和身份证前来办理确认手续。



3、人员培训。在10月下旬,由市局对各区房地局和房地集团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区房地局和各房地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培训。



4、数据准备。



由市局统一将数据交市公安局户籍信息系统比对,叠加承租人身份证号码信息。



(1)直管公房的基础数据从公房数据库中导出,各房地集团将该公房数据导入指定数据表分解到直管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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