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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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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原则上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对部分学生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合并收取学费。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全日制公办高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人/间), 以及利用企业资金等非财政性资金建造的本、专科学生宿舍(3-4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住宿费参照本、专科生收费标准执行。

各高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其他类型学生的住宿费,由各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各高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免费额度为每生每月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超额部分的水、电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

住宿费原则上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对部分学生要求一次性缴纳全部住宿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合并收取住宿费。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高校住宿费标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

1.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号),属于上海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范围内并经市教委批准的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如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保送生测试等)项目,每一项目组织的考试门数不得超过5门(艺术、体育专业除外),其报名费、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学考试学生实践性环节考试费、毕业论文指导费、毕业生审定费等收费标准,按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考试,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由各高校提出考试费收费的申请报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普通高等院校“三校生”招生考试费、艺术和体育专业入学考试费、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成人高校招生能力考试费收费按现行规定执行。上述考试收费项目的具体执收主体和考试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各高校或市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报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四)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1.各高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管理。如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一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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