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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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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发放年老退休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人员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且在本意见施行前已计发养老待遇,但尚未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

(二)在《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之日起到本意见施行前这一期间内已计发养老待遇,因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达到本人原工资100%或者提高退休待遇的累计计发比例超过15%,尚未领取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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