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机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其他结核病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突发疫情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适时发布健康提示;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相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和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疫情相关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
(1)非结核病定点医院对于诊断发现的学校师生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患者,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技术方案(2010年版)》的要求落实将病例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
(2)结核病定点医院对学校师生中的确诊肺结核病人,进行常规网络专报并注明其所在学校信息,开展规范化诊治和健康教育;如发现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四)学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及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
(一)常规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和环境维护
(1)学校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利用健康教育课、讲座、播放影像制品、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与宣传窗等形式,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地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防治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其中,普通中小学开设结核病专题健康教育课,每年不少于一学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开设结核病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倡导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近距离对周围的人咳嗽和打喷嚏,不随地吐痰;培养师生良好的作息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合理膳食。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积极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2、免疫接种证查验
托幼机构和小学对新入托、入学儿童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发现没有接种过卡介苗的儿童,应通知家长带其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卡介苗。
3、结核病发现
(1)健康体检
学校按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学校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在其健康档案中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家长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健康体检应由学校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导和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对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时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和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对高中、大学新生和教职员工拍摄胸部X光片。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要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确诊。
(2)晨检工作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落实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作为晨检负责人,负责晨检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和班主任每天晨检时应询问每名到校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盗汗等可疑症状。发现具有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告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初步判断,如无法排除,应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3)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
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晨检负责人应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对因病缺课学生应及时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等。如怀疑为肺结核,要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及时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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