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立项管理程序,现将《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根据“十二五”城市维护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加强项目前期技术储备,立项进度应与预算申报时间衔接,确保规范、准确填报分级明细。申报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审批,并按要求纳入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
二、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标准、定额体系,加快实施已纳入计划的标准、定额编制工作,启动交通管理、航道、公共消防等设施维护标准、定额研究,增强市级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要按照工程类、整治类等城市维护项目定义,研究编制对应项目目录,并定期更新,增强操作性,并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项目目录草案反馈至市建设交通委综合计划处(联系人:林伟斌 联系电话:23113160)。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的立项管理,简化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城市道路、内河航道、中心城区防汛、绿化林业、市容环卫、地面沉降防治、公共消防、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市级城市维护项目。
三、项目定义。
(一)工程类。包括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及大中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提升设施技术等级、提高运营服务水平,在设施原有规模范围内,对主体结构或建(构)筑物进行布局调整、整体(局部)功能改善、拆除重建的土木工程等;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设施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对老化、损坏较为严重的设施进行维修,以恢复原技术等级、设施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
(二)整治类。主要是指为更新、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部件以及为改善设施运营的市容环境、改观城市市容市貌而进行的集中或专项治理工程。
(三)日常维护类。主要是指对运营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养、保洁,修补一般(轻微)损坏以及零星更换设施附属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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