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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普陀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办理新车征收业务时,应设置人工复核岗位,在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对包括计税价格在内各项征收信息进行复核,严禁由一人包办全部征收业务。各单位可根据现有的人员配置情况合理安排人工复核岗位的设置环节,并于11月30日将有关岗位设置情况向市局备案。
二、对采用二维码扫描申报的单位,在征收系统尚未实现固化计税价格信息功能前,暂按原方法进行申报录入操作。
三、有关车辆购置税考核检查办法市局将另行制订,在此之前各单位应积极排查风险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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